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救灾防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卫办应急发〔2006〕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06年5月以来,我国近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遭受到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侵袭,致使当地群众财产受到严重损失、健康安全受到较大威胁。特别是受今年4号强热带风暴“碧利斯”影响,截至7月21日,据不完全统计,湖南、福建、广东、广西、浙江、江西6省(自治区)共有2844.6万人遭受不同程度洪涝灾害,因灾死亡595人,失踪197人,紧急转移安置303.3万人,因灾直接经济损失219.7亿元。大灾之后容易发生较大疫情。为保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救灾防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切实做好救灾防病工作,有效防控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保证信息报告的准确、及时和完整
做好救灾防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管理是卫生应急工作的需要,是落实国家相关法规和预案的要求,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救灾防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人要负总责、亲自抓;要结合实际,依据相关预案和
卫生部办公厅印发的《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应急发〔2006〕134号)和《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卫办应急发〔2005〕288号),研究制定按规定时间报告救灾防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工作程序,把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要加强对基层信息报告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工作制度,查找薄弱环节,不断改进完善,确保信息报告的准确、及时和完整。
二、加强监测和预警工作,有效防控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和预警工作,特别是灾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救灾防病工作的通知》(卫办应急发〔2006〕94号)中关于加强疫情监测报告的要求。国家启动Ⅲ级以上《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响应程序的灾区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实行疫情每日报告与零病例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参见《
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表3.2“灾区疫情情况”),所在省份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于当日上午12:00前向卫生部报告前一天24小时疫情汇总情况(灾情平稳15天后无重大疫情的转入常规报告)。发现重大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即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