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第一条 农机维修经营者申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或授权、委托实施行政机关(以下统称“农机维修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相应的维修场所和场地的合法使用证明,并标明其占地面积;
(四)主要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标明其名称、规格和数量;
(五)主要从业人员名单和职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第二条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应当反映实际情况,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农机维修管理机关负责免费提供《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并指导申请人填写。
第四条 农机维修经营者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二、受理
第五条 农机维修管理机关收到农机维修经营许可申请材料之后,应进行材料初审,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对于依法不属于或不需要本机关处理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对于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知告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对于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
第六条 农机维修管理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农业行业标准NY/T1138.1--2006《农业机械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 第一部分: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点》或NY/T1138.2--2006《农业机械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 第二部分:农业机械专项维修点》规定,对申请人的开业技术条件进行实地核查和资格评定。
第七条 对申请多项农业机械专项维修业务资格的,应按各单项要求进行核查和资格评定。
第八条 农机维修管理机关实施实地核查和资格评定,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出示执法证件。
四、决定
第九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农业机械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规定的,农机维修管理机关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发放《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第十条 对不符合规定的,农机维修管理机关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