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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变更行政许可项目缴费通知书的通知

  http://www.sfda.gov.cn(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受理情况查询--药品注册进度)

  药品缴费咨询电话:68316578  010-68313344-0223

  收据查询电话:010-66579705-8021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代发

  (加盖业务专用章)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本件一式一份,仅提供给申请单位(或进口药品注册代理机构、或受理部门认可的缴款单位)。

  附件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项目缴费通知书〔保健食品〕

  受 理 号:

  申请事项: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及注册地址:

  代理机构及注册地址:

  应缴费用:    元

  缴款单位:

  缴款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上述许可项目申请已受理,请缴款单位在许可项目批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律通过银行将应缴费用按要求汇寄下述账户,以便及时领取许可证件。

  收款单位: 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

  开户银行: 中信银行崇文支行

  银行帐号: 71122-1-01-898-000002-36      汇款时,务必注明受理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务部门在确认审评费到帐后,于3个工作日内将缴费收据通过特快专递邮寄给缴款单位。

  缴款注意事项:

  一、缴款单位必须为申请单位(与申请表的盖章单位一致)或所受理的申请资料中指定并被受理部门认可的代理机构、缴款单位,不得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代替缴费,否则视作未收到所申请事项的应缴费用。

  二、为保证每笔缴费准确及时地确认,请缴费单位按单个申请项目单笔汇出应缴费用,并告知银行务必在汇款单用途栏注明品种受理号,不要填写其他内容。

  三、汇款单位务必于汇款后1个工作日内,将本次汇款项目名称、受理编号、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通过传真告知国家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收费组。对逾期不告知相关信息且汇款用途又不明确的,由国家局财务人员指定汇款申请事项。超过1个月仍不能确定汇款申请事项的,径直上缴国库,与之相关的申请事项将被视作未收到应缴费用,另行催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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