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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保护基金公司应在上述资金到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各缴款单位出具收款凭证。凭证的传送可采取专人送取或邮寄的方式进行。

  七、各缴款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故意拖延缴纳基金。拒绝或故意拖延缴纳基金的,按每日0.03%向保护基金公司支付滞纳金。

  八、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应将自2005年7月1日以后产生的交易经手费的20%划入保护基金公司指定的账户;证券交易所、结算公司及各主承销商应将自2005年1月28日以后产生的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划入保护基金公司指定的账户。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1
  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代扣代缴情况表(证券网上发行)

  代扣代缴单位(单位公章):         缴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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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名称│证券│网上│申购冻结│资金│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  账号  │利率│代扣代缴│
│    │发行│发行│资金数额│冻结│    │     │     │  │ 金额 │
│    │总额│总额│    │天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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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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