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保护基金公司应在上述资金到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各缴款单位出具收款凭证。凭证的传送可采取专人送取或邮寄的方式进行。
七、各缴款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故意拖延缴纳基金。拒绝或故意拖延缴纳基金的,按每日0.03%向保护基金公司支付滞纳金。
八、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应将自2005年7月1日以后产生的交易经手费的20%划入保护基金公司指定的账户;证券交易所、结算公司及各主承销商应将自2005年1月28日以后产生的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划入保护基金公司指定的账户。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1
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代扣代缴情况表(证券网上发行)
代扣代缴单位(单位公章): 缴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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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名称│证券│网上│申购冻结│资金│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 账号 │利率│代扣代缴│
│ │发行│发行│资金数额│冻结│ │ │ │ │ 金额 │
│ │总额│总额│ │天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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