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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体竞字[2006]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火车头体协、前卫体协,北京体育大学、上海体育学院、武汉体育学院、西安体育学院、成都体育学院、沈阳体育学院、广州体育学院,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自五十年代末以来在我国实行的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为鼓励运动员刻苦训练,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促进我国体育人才培养,推动体育运动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国家体育总局不断采取措施加强管理,进行规范和完善。2005年先后下发了体竞字[2005]172号、体竞字[2005]174号和体竞字[2005]209号文件,将重新修订后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和《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下发施行。实行政务公开,将具有一级运动员审批资格的44个单位和具有二级运动员审批资格的409个单位名单重新审核并在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近期,部分省市体育局在与教育部门组织的对持有运动员等级证书的考生测试中,发现一些单位把关不严,存在滥发运动员等级证书的情况。被媒体曝光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国家体育总局对此高度重视,责成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并给予相关省市地市级体育局停止其一年二级运动员审批权的处罚。
  针对在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严格要求,强化监督,严肃纪律,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体育总局体竞字[2005]172号文件要求实施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和《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期限进行运动员技术等级的审批工作,不得违规申请、审核、审批和授予运动员等级称号。各单位可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实施细则。
  二、要切实加强对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工作的领导,建立明确的责任制,层层落实。具有一级运动员审批资格的各省(区、市)体育局、有关体协、体育学院等单位,须明确负责运动员审批业务的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具体审批业务联系人,并把人员名单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具有二级运动员审批资格的各地市级体育局也要明确负责运动员审批业务的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具体审批业务联系人,并把人员名单报省(区、市)体育局等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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