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高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探索我国基本职业卫生服务体系和监督体系的建设模式,有效地开展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思路
根据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的原则,在我国开展基本职业卫生服务工作的重点是扩大职业卫生服务的覆盖面,使最需要得到职业卫生服务的中小型企业、私人企业、作坊式和家庭式生产及流动劳动力人群得到基本的职业卫生服务;主要途径是通过把职业卫生作为初级卫生保健的重要内容纳入初级卫生保健体系,推动职业卫生服务和初级卫生保健与社区卫生服务相结合,建立完善我国国家、省(区、市)、县、乡镇(社区)四级政府主办的职业卫生服务体系和监督体系;重点是在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职业卫生科,加强人员和基本条件建设,满足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和作业场所常见有害因素检测的要求;县级卫生监督机构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在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职业卫生工作职能,进行必要的人员培训,满足职业卫生管理、咨询、培训教育的要求。同时探讨提供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的其他形式。用3年的时间开展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用5年时间总结推广试点经验。
二、试点工作任务和目标
(一)试点工作任务。
1.探讨职业卫生服务与初级卫生保健相结合的基本模式;
2.探讨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
3.探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区域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卫生科(组)的建设条件、规模和职能;
4.探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区域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业卫生人员和职能设置;
5.探讨县、乡镇职业卫生工作运行保障机制,包括人员编制、经费渠道等;
6.探讨除政府主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职业卫生服务以外的其他形式。
(二)试点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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