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抽取本型号的样品。
多于一个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认证时,应由认证机构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型号进行检测,其他型号需要时抽取样品作差异试验。
4.1.2 抽样时机
为方便委托人,产品抽样可以在认证过程中的任意环节进行。
4.1.3 抽样方法
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如在仓库抽样,其基数应不低于样品的25倍。
抽取的样品由抽样人封样后,送至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检测。
4.1.4 抽样数量
每单元产品按本实施规则42条所涉及标准,不能判定为同一型式的产品各抽取汽车1辆。企业可申请扩大抽样数量,扩大抽样时检测结果的判定,以检测所有样车的平均值作为判定值。
4.1.5 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试验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相关资料。
4.1.6 检测标准及技术要求见附件1。
4.1.7 试验时间
样品到检测机构后,20工作日(OBD耐久性除外)。
4.2 产品一致性控制审查
4.2.1 产品一致性控制审查依据
生产厂应通过ISO/14001认证或证明具备达到ISO/14001的保证水平。
对产品一致性控制初始审查,依据企业按本规则要求提交的附件3《节能环保产品一致性控制计划》进行,确认计划的可行性和在企业运行的有效性。
4.2.2 产品一致性控制初始审查时间:一般每个工厂为4人日。
5 获证后的监督
5.1 产品一致性控制复查
复查是以企业《节能环保产品一致性控制计划》为基础,确认其有效运行,复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时间一般为2-4个人日。监督可与强制性认证监督合并进行,适当减少人日数。
5.2 产品信息公开与用户投诉监督
国家将建立节能环保型车辆认证网站,公布车型节能环保认证结果信息以指导车辆消费。
该网站同时接受用户投诉并与获证企业建立联动机制提高用户服务水平。
用户投诉信息同时用于指导确定对企业保持证书的监督方式(包括实施产品重新抽样检测、增加或减少产品一致性控制计划复查频次等)。
认证机构在发证5个工作日内应将获证产品信息报国家认监委。
5.3 产品抽样检测
认证机构根据用户质量投诉情况或认证机构认为需要的情况,可获证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抽样检测按第4项要求执行。
6 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6.1 按照本实施规则要求获得证书的产品方可加贴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国家节能环保型汽车标志;
6.2 随同标志同时公布获证产品信息,内容包括: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规格型号、性能指标、发证机构。性能指标包括:汽车油耗指标(市区、市郊、综合)、汽车污染物排放情况(Ⅲ、Ⅳ阶段)、车内噪声、加速行驶车外噪声、汽车动力性能等。
6.3 标志和获证产品信息应在车辆销售前粘贴在车辆前风窗或侧风窗等用户便于在车外查看的部位,用于指导用户消费。
附件1:
国家节能环保型汽车检测标准及技术要求
1 汽车污染物排放按照GB18352-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进行检测;在中国Ⅲ阶段限值正式实施前获证产品至少满足Ⅲ阶段限值要求并要求安装车载诊断系统(OBD),在中国Ⅲ阶段限值正式实施后获证产品至少满足Ⅳ阶段限值要求。确认企业一致性控制阶段并予公布,用于指导消费。
2 汽车的燃料消耗量按照GB/T19233-2003《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进行检测,燃料消耗量指标要达到GB19578-2004《乘用车燃油消耗量限值》第二阶段要求。确认企业一致性控制值并予公布,用于指导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