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第17号公告
为促进实现“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政策目标,引导公众树立健康、节约、环保的消费理念,通过认证认可工作促进和规范节能、环保型汽车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家认监委制定了《国家节能环保型汽车认证实施规则--轻型汽车产品》(编号: CNCA-01V-001:2006)(见附件1),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同时为保证此项自愿性产品认证工作规范、有效开展,拟批准具备条件的汽车产品认证机构和检测实验室开展此项工作(具体条件见附件2),请具备条件并希望承担此项认证工作的认证机构和检测实验室于2006年8月10日前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
特此公告。
附件:1国家节能环保认证实施规则--轻型汽车产品
2认证机构及检测实验室应具备的条件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1:
编号: CNCA-01V-001:2006
国家节能环保型汽车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轻型汽车产品
2006-07-21发布 2006-09-01实施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录
1 适用范围
2 认证模式
3 认证的基本要求
3.1 申请单元划分
3.2 申请文件
4 产品抽样检测和产品一致性审查
4.1 产品抽样检测
4.2 产品一致性控制审查
5 获证后的监督
5.1 产品一致性控制计划复查
5.2 产品信息公开与用户投诉监督
5.3 产品抽样检测
6 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附件:1.国家节能环保型汽车检测标准及技术要求
2.产品及关键零部件描述
3.节能环保产品一致性控制计划
4.国家节能环保型汽车认证标志和获证产品信息样式
1 适用范围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轻型汽车,包括:总质量≤3500kg 的M1、M2和N1类汽车。
2 认证模式
产品抽样检测+产品一致性审查+获证后监督
3 认证的基本要求
3.1 申请单元划分
3.1.1 不同生产厂生产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不同生产厂是指生产组织形式彼此独立的工厂,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不同公司的生产厂;二是指同一公司的不同生产厂。
3.1.2 不同系列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同一系列的车辆是指在同一设计平台下的大部分结构、参数相同或相近,少部分结构、参数不同的一组车型。
3.1.3 燃料(汽油、柴油)不同不能划在同一单元。CNG、LPG燃料车、柴油引燃的天然气发动机、汽油电瓶混合动力车分别划分在不同单元。
3.1.4 全轮驱动与非全轮驱动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3.1.5 对于产品以企业可区分的型号为单元划分依据。对不同型号产品如本实施规则42条所涉及标准,能判定为同一型式的,可划分在同一单元。不同单元的产品的检测结果可根据标准的规定视同。
3.2申请文件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
1)书面申请书;
2)该型号产品强制认证证书复印件;
3)产品及关键零部件描述(见附件2);
4)产品一致性控制计划(见附件3)
4 产品抽样检测和产品一致性审查
4.1 产品抽样
4.1.1 抽样原则
在企业产品已批量生产,符合国家现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全部要求,产品一致性控制水平稳定后开始进行抽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