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公安交管部门需施行的29条措施
48、严格外埠长途客运车辆“外埠客运证”办证制度,组织全市省际长途客运站每季度对营运驾驶人开展一次安全教育,对车辆检查一次安全状况,凡存在安全通道不畅、安全天窗不能正常开启、卧铺客车安装行李架、不按规定设置铺位等问题的,车辆一律缓办手续,责令车主限期修复。
49、在车务办公大厅、事故处理、违法处理及机动车检测场站、机动车交易市场等窗口,通过展出展板,播放专题片,发放材料等形式宣传。
50、交通警察在纠正和处罚交通违法行为时,要做到“三告知一提醒”:即告知违法事实,告知处罚依据,告知交通违法行为人的申辩权利,提醒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注意的事项。
51、每季度分析通报单位交通安全状况;每半年对交通违法行为超标、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致人死亡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超过控制指标的单位进行公布;每年对专业运输单位进行一次交通安全等级评定,并予以公布。
52、坚持专业运输单位外埠驾驶人交通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外埠驾驶人持卡率要达到100%,凡没有领卡的驾驶人,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53、定期核查营运驾驶人安全状况,凡三年内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亡人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致人重伤事故或者一年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要求单位不得安排驾驶专业运输车辆,并通报运管部门。
54、将大中型客货运输车辆驾驶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以及驾龄在3年以下的机动车驾驶人作为重点,逐一登记造册,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
55、凡发生酒后驾车、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超员载客、超速行驶、在限行区域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期培训班,进行集中教育。
56、坚持社区、行政村交通安全承包责任制,每个社区或行政村有交警承包,每月至少一次深入社区或行政村,通报交通违法、事故情况,指导宣传教育活动,提供业务咨询,开展便民服务。
57、坚持学校交通安全承包责任制,每个学校要有交警担任法制副校长或校外辅导员,每月至少一次深入学校,通报学生交通违法、事故情况,指导开展活动,检查校车安全状况,对驾驶人进行面对面教育。
58、每学期放假前、开学后,组织民警深入学校讲授交通安全课活动。
59、坚持交通安全新闻发布会制度,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发布会或记者集体采访,围绕一个报道重点集中开展宣传。
60、利用北京交通广播、“红绿灯”栏目以及中央电台都市之声栏目、移动电视的出行导航栏目等媒体平台,对发生在路面上的交通陋习和影响道路畅通、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曝光。
61、积极主动联系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交通管理措施、重大交通事故情况和交通路况信息,对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单位,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