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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机关交通安全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交通安全委员会《2006-2008“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28、指导辖区行政村对本村车辆、驾驶人逐一登记造册,定期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及时督促、提醒车主办理车辆检验、驾驶证换证、违法人接受处理。
  29、落实私人大客车、大货车、危化车、校车安全监管职责,实行“户籍化”管理措施,确保每辆车达到“六知二保”标准,即知人,知地,知车辆,知行驶路线,知技术状况,知隐患,保守法,保安全。
  30、协调教委、交管等部门,完善辖区校园周边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配备交通协管员。
  31、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授予荣誉称号。
  三、社区、行政村需施行的7条措施
  32、加强辖区机动车、驾驶员基础信息档案建设,实时更新相关内容。
  33、建立固定宣传教育场所,提供报刊、宣传册、宣传材料等交通安全读物。
  34、通过局域网、板(墙)报、固定标语、农村广播或违法、事故曝光栏,广泛营造交通安全宣传氛围。
  35、利用交通安全活动室、市民学校、老年人活动站、文化广场、晨练点等场所,以播放光盘、组织挂图巡展、文艺表演、讲安全课、有奖答题、设站咨询、便民服务等形式,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活动。
  36、利用群众赶集、庙会和重大节日时间,以播放广播或免费电影、录像以及提供法律咨询等形式经常开展活动。
  37、建立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及个体车主的驾驶人交通安全的动态基础台账,重点加强对个体车主和驾驶人的宣传教育。
  38、行政村在周边公路适当位置刷写交通安全标语、警句。
  四、系统单位需施行的9条措施
  39、驻京中央、国家机关、首都驻军、市属委办局、总公司等系统要制定宣传教育计划,明确安全目标,督促所属单位落实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
  40、对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违法行为连续超标的单位责任人,系统内部要追究行政责任。
  41、市建委系统要动员所属单位加强对来京务工人员的教育,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交通安全法制意识和安全出行常识。
  42、市农委系统要加强所属农村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教育,普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加强对农用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安全监管,依法履行职责。
  43、首都驻军要加强所属官兵的教育,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坚持军车违法行为抄告制度,对军车违法行为严肃查处。
  44、市公交系统要在公交车上开展一句话宣传。
  45、市园林局要在公园设置宣传站点,摆放交通安全展板,利用广播加强对游客的宣传。
  46、市铁路局要利用列车语音广播,在进京前向旅客进行交通安全宣传。
  47、首旅集团要发动所属饭店、宾馆,利用横幅、桌签、宣传画等形式,宣传酒后驾车的危害,劝阻驾驶人不要酒后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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