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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42号--PBT树脂反倾销案终裁公告

  (五)延期公告
  2006年6月6日,调查机关发布延期公告,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三个月,即截止日期为2006年9月6日。
  (六)初裁后的继续调查
  1、对倾销和倾销幅度继续调查
  (1)进一步调查和搜集证据
  根据初步裁定公告的要求,各利害关系方在初步裁定发布之日起20天之内可以就初步裁定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同时,本案初裁后,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提交答卷的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初步裁定中计算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给予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调查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申请人和支持申请企业对初步裁定的书面评论,以及台湾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对初步裁定的书面评论。对于所递交的书面评论,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2)实地核查
  为进一步核实应诉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调查机关组成PBT树脂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小组,于2006年3月24日至3月30日赴台湾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
  核查期间,被核查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核查小组的询问,并根据要求提供了有关的证明材料。核查小组全面核查了该公司的整体情况、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内销情况、被调查产品出口中国大陆销售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对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了调查,并进一步搜集了相关证据。对于实地核查中收集的材料和信息,调查机关进行了核对和整理,并在最终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3)最终裁定前的信息披露
  本案终裁前,调查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应诉答卷公司台湾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披露并说明了计算其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最终裁定时,调查机关对应诉答卷公司提出的意见和评论依法进行了考虑。
  2、对损害和损害程度的进一步调查
  (1)初裁后接受书面评论
  自初步裁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及支持申请企业《对PBT树脂反倾销调查案初步裁定的评论意见》。其他利害关系方没有对初裁提交书面评论意见。
  (2)上下游企业意见陈述
  2006年4月下旬,调查机关赴江苏省听取了上下游企业对本案意见的陈述。
  (3)终裁前信息披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终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二、被调查产品
  (一)被调查产品的描述
  调查机关在立案公告中确定的本案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PBT树脂
  产品名称: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也称聚对苯二甲酸四亚甲基酯或聚丁烯对苯二甲酸酯,业界通常称之为PBT树脂;英文为Polybutylene Terephthalate Resin (简称PBT、PBTP或PTMP);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39079900。
  分子式:(略)
  化学结构式:(略)
PBT树脂是一种热塑性饱和聚酯,在常温下一般为乳白色、颗粒状固体;主要用于PBT改性、PBT抽丝、拉膜、光纤护套等领域,在增强改性后可广泛应用于汽车制造、电子电气、仪表仪器、照明用具、家电、纺织、机械工业和通讯等领域。
  (二)关于被调查产品范围的问题
  立案后,三菱化学株式会社、通用电气塑料日本有限公司提出请求调查机关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39079900项下增强或改性PBT树脂不包括在反倾销调查范围之内的申请。
  经审查,增强或改性型PBT树脂,是以PBT树脂为原料,经共聚、接枝、嵌段、交联等化学手段,或采用无机填料填充增强,或与其它树脂共混或加入各种助剂等物理方法制得的产品,提高了PBT树脂在耐候性、电性能、阻燃性能、耐化学药品性、摩擦磨耗特性、吸水性、机械性能、耐疲劳性和尺寸稳定性等方面的表现,从而可以广泛应用于诸如电子电器、汽车和机械、精密仪表等领域。其在物理化学特性、用途、生产设备和工艺等等方面均与被调查产品有所不同。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接受了该请求及主张,认定立案公告中所描述的本案被调查产品范围不包括经过增强或改性的PBT树脂。经过进一步审查,在终裁中,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时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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