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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42号--PBT树脂反倾销案终裁公告


  七、期中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期中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PBT树脂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的进口PBT树脂
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于2005年6月6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的进口PBT树脂(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6年3月22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大陆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调查结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做出最终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
  调查机关于2005年4月12日收到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大陆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PBT树脂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大陆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5年6月6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PBT树脂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 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1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
  (二)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于2005年4月16日就收到中国大陆PBT树脂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日本驻华大使馆。对涉案的台湾地区,调查机关通过中国驻WTO代表团,向台湾地区驻WTO机构通知正式收到中国大陆PBT树脂产业反倾销调查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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