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1.A类企业:指生产车长大于6米客车的企业; B类企业:指生产9座以上、车长小于或等于6米客车的企业。
2.表中生产条件要求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标注“*”的条款为否决项。
二、判定原则
(一)现场考核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的比例不超过20%,审核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二)当考核结论为不通过时,申请企业可在1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收后达到第(一)条要求的,审核结论为通过;验证未达到第(一)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整改验收只能进行一次。
(三)当企业同时申请A类和B类客车底盘生产资格时,应同时满足本规定的所有要求或满足较高的要求。
附件二:
申请编号:
客车底盘生产资格申请书
申请企业名称(盖章):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职务:
电 话: 传真:
电子信箱:
申请按(□A、□B)类企业审核
填表日期 : 年 月 日
填 表 须 知
1.填写本申请书应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
2.本申请书用墨笔或电子方式填写,要求字迹清晰;
3.本申请所有填报项目(含表格)页面不足时,可另附页面;
4.请在本申请书所选“□”内打“√”;
5.申请企业应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改装类客车企业,申请资料应当覆盖每个生产场所。
企 业 声 明
1.本企业自愿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客车底盘生产资格;
2.本企业自愿遵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装类客车企业申请客车底盘生产资格的通知》及相关文件的规定;
3.本企业自愿提供申请客车底盘生产资格现场审查、管理、监督所需的任何信息和资料,并为其审查工作提供方便;
4.本企业保证按要求交纳相关费用。
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名):
申请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一、企业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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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盖│ │
│ 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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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性质 │□国有 □集体 □中外合资 □有限公司 │
│ │□股份公司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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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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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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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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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商标 │ │企业《公告》序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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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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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客车整车、零部件产品相关的资产情况(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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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册 资 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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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资产原值 │ │ 固定资产现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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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 资 产 │ │ 净 资 产 │ │
│ (不含土地价值) │ │ (不含土地价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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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及产品简介(包括企业人数、生产能力、企业历史、占地面积、自制底盘的研发情况 │
│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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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设计开发过程说明(请附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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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车产品在本企业生产过程的说明(请附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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