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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
(第38号)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金人庆
二00六年七月三日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贷款)以及赠款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财政部负责贷款、赠款的管理工作,是政府外债的统一管理部门。

  第四条 贷款、赠款的使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体现公共财政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第五条 贷款的筹借、使用、偿还应当体现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实现债务可持续性和良性循环,有效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第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贷款,是指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

  (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三)外国政府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外国政府、北欧投资银行等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国务院批准的参照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其他国外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四)赠款,是指财政部或者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作为受赠方接受的、不以与贷款搭配使用为前提条件的国际赠款。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财政部对贷款、赠款实行统一管理,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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