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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40号--发布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

  七、监督管理
  新建和改造铜冶炼项目必须符合上述准入条件。铜冶炼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融资、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必须依据准入条件的规定办理。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环保总局有关分级审批的规定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粗铜冶炼项目的环评报告书,必须按照规定向国家环保总局报批。符合产业政策的现有铜冶炼企业要通过技术改造达到新建企业在资源综合利用、能耗、环保等方面的准入条件。
  新建或改建铜冶炼项目投产前,要经省级及以上投资、土地、环保、安全生产、劳动卫生、质检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联合检查组监督检查,检查工作要按照准入条件要求进行。经检查认为未达到准入条件的,投资主管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根据设计要求限期完善有关建设内容。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对未依法取得土地或者土地利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按照土地管理法规或土地使用合同的约定予以处罚,限期整改,且不得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书。
  新建铜冶炼生产能力,须经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尚未实行排污许可证的地区除外)后,企业方可进行生产和销售等经营活动。涉及制酸、制氧系统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现有生产企业改扩建的生产能力经省级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也要按照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各地区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工业办和环保、工商、安全生产、劳动卫生等有关管理和执法部门要定期对本地区铜冶炼企业执行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督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跟踪监督工作。
  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铜冶炼新建和改造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得备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供地手续,环保部门不得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金融机构不得提供授信,电力部门依法停止供电。依法撤销或责令关闭的企业,要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铜冶炼生产企业名单。实行社会监督并进行动态管理。
  八、附则
  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铜冶炼行业生产企业。
  本准入条件也适用于利用其他装备改造成铜冶炼设备后从事的铜冶炼生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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