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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

  (三)致人死亡的。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则,有下列情形的,记6 分:
  (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人轻伤以上或财产损失2000 元以上的;
  (二)与航空器抢行造成航空器刹车的;
  (三)酒后驾驶车辆的;
  (四)驾驶证没有进行年审的。
  有前款(二)、(三)情形的,六个月内不得在航空器活动区驾驶车辆。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则除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以外情形的,记1 至4 分。
  第三十七条 航空器活动区内车辆驾驶员、人员违反本规则的, 机场管理机构将违章行为通报当事人所在单位。违章人员、车辆所属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机场管理机构。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在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未履行本规则第十条职责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对机场管理机构处以10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驻场单位违反本规则第七条规定,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对该驻场单位处以10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或其他驻场单位未能严格执行本规则,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车辆碰撞航空器事故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在内。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自2006年8月12日起实施。1998年6月3日发布的《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则》(民航总局第75号令)同时废止。

  附录一: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样式(略)
  附录二: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行驶证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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