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除需为航空器提供服务的车辆外,其它车辆不得从机翼或机身下穿行;
(七)车辆不得停放在航空器燃油栓禁区内;
(八)当航空器在加油时,在停机位内的车辆不得阻碍加油车前方的紧急通道;
(九)当航空器引擎正在开动或防撞灯亮起时,车辆不得在航空器后方穿过;
(十)在停机位内作业的车辆不得倒车。必须倒车的,须有人观察指挥,确保安全;
(十一)车辆须避让在航空器旁工作的地勤人员;
(十二)航空器准备推后作业时,除航空器拖车外,其他车辆均应远离停机位,停放在设备区。
第二十九条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酒后不得驾驶非机动车;
(二)丧失正常驾驶能力的不得驾驶非机动车;
(三)驾驶非机动车不准载人;
(四)不得进入停机位。
第六章 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标志、标线
第三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设置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标志、标线。
第三十一条 航空器活动区内的车辆、人员应当按照交通标志、标线通行。
第七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车辆在航空器活动区通行时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民用机场公安机关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情况通报机场管理机构。
除非航空器的移动受阻,否则所有涉及人员均应留在现场,肇事车辆也应保持事发后的状态,直至处理人员达到现场为止。
第八章 违章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在航空器活动区违反本规则,违章处理实行记分制,年度累计达到12 分的,机场管理机构收回其驾驶证,6 个月内不得再申领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则,有下列情形的,记12 分,收回驾驶证,两年内不得再申领驾驶证:
(一)碰撞航空器的;
(二)造成航空器复飞或中断起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