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驾驶证,未持有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不得在航空器活动区驾驶机动车辆。特殊情况下,需要驾驶车辆进入航空器活动区的,应当由机场管理机构指定单位负责引导。
第二十一条 在航空器活动区驾驶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涂改、伪造、挪用、转借或骗取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号牌、驾驶证、行驶证、车辆通行证;
(二)不得使用涂改、伪造、挪用、骗取或失效的机动车号牌、驾驶证、行驶证、车辆通行证;
(三)携带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
(四)驾驶机动车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五)驾驶车辆时应当自觉接受值勤人员的查验、指挥;
(六)按照机场管理机构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年度审验,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得在航空器活动区驾驶机动车;
(七)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八)不得驾驶与所持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九)驾驶车辆在停机位范围内操作时,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十)确保车辆与前车辆保持足够安全距离;
(十一)确保车辆与所拉载的拖车及所载货物稳固系妥;
(十二)未熄火的车辆,驾驶员应当随车等候。
第五章 车辆行驶
第二十二条 车辆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指定的通行道口进入航空器活动区,接受值勤人员的查验;
(二)机场管理机构可根据本机场的实际情况,实行分区限速管理,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50 公里;
(三)行驶到客机坪、停机坪、滑行道交叉路口时,停车观察航空器动态,在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
(四)遇有航空器滑行或被拖行时,在航空器一侧安全距离外避让,不得在滑行的航空器前200 米内穿行或50 米内尾随、穿行;
(五)行李车拖挂托盘行驶时,挂长3.4 米、宽2.5 米的大托盘不得超过四个,长1.9 米、宽1.8 米的小托盘不得超过六个。拖挂的货物重量不得超过拖车的最高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