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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必须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一)净资本与各项风险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二)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
  (三)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
  (四)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
  (五)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托管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总额的2%计算风险准备;
  (二)净资本按营业部数量平均折算额(净资本/营业部家数)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自营股票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
  (二)证券自营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200%;
  (三)持有一种非债券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四)持有一种证券的市值与该类证券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违反规定超比例自营的,在整改完成前应当将超比例部分按投资成本的100%计算风险准备。
  前款所称自营股票规模,是指证券公司持有的股票投资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证券自营业务规模,是指证券公司持有的股票投资和证券投资基金(不包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
  证券公司创设认购权证的,计算股票投资规模时,证券公司可以按股票投资成本减去出售认购权证净所得资金(不包括证券公司赎回认购权证所支出资金)后的金额计算。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业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证券公司承销股票的,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的10%计算风险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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