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1年5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5日)废止商务部令
(2006年第5号)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6年5月1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6年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 薄熙来
二○○六年七月七日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援助物资项目(以下简称援外物资项目)的管理,确保援外物资项目质量,提高对外援助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援外物资项目是指,在中国政府提供的无偿援助、无息或低息贷款和其他专项援助资金项下,主要由中国政府选定实施企业采购一般性生产、生活物资、技术性产品或单项设备,必要时承担相应安装、调试、操作指导和培训等配套技术服务任务的援助项目。
第三条 商务部依据本办法管理援外物资项目。
第四条 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作为商务部选定的项目实施主体,依照本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具体实施中国政府与受援方政府签订的援外物资项目政府间协议,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章 供货清单的确定
第五条 商务部根据援外物资项目政府间协议确定援外物资的供货清单。
供货清单应包含供货品名、技术标准、供货数量、质量标准和技术服务等基本内容。
第六条 确定供货清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援款限额内,根据经济合理的原则满足受援方的基本使用要求;
(二)不以任何形式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三)在同等适用情况下,优先选用原产于中国关税境内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