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冷处理的温度、处理时间和集装箱号码及封识号必须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
3.出口前冷处理的,应标出处理设施名称或编号。中方现场预检官员审核合格后,在植物检疫证书背面签名确认。
七、进境要求
(一)允许入境港口。
大连、天津、北京、青岛、南京、上海。
(二)有关证书核查。
1.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2.核查进境柑橘是否附有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3.出口途中冷处理的,核查由船运公司下载的冷处理记录和由AQIS官员签字盖章的“果温探针校正记录”正本。
(三)进境检验检疫。
1.根据《检验检疫工作手册》植物检验检疫分册第十二节的有关规定,对进境柑橘实施检验检疫。
2.经冷处理培训合格的检验检疫人员,对以下冷处理要求进行核查:
(1)核查冷处理温度记录。任何一个果温探针温度记录均须达到1℃或以下,并连续16天或以上。
(2)果温探针安插的位置须符合附1要求。
(3)对果温探针进行校正检查(见附2)。任何果温探针校正值不应超过±0.6℃。温度记录的校正检查应在对冷处理温度记录核查后,初步判定符合冷处理条件的情况下进行。
3.冷处理无效判定。
不符合第七条第(三)项第2点情况之一的,则判定为冷处理无效。
八、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一)经检验检疫发现包装不符合第六条第 (三)项有关规定,该批柑橘不准入境。
(二)发现有来自未经AQIS注册的果园、包装厂或冷处理设施生产加工的柑橘,不准入境。
(三)冷处理结果无效的,不准入境。
(四)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等违规情况,则对该批柑橘作退货、销毁或检疫处理(仅限有有效除害处理的情况)。AQSIQ将视情况暂停相关果园、包装厂对华出口柑橘,甚至暂停整个项目。
九、其他检验要求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有关规定,进境柑橘的安全卫生项目应符合我国相关安全卫生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