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口岸服务行业卫生监督。
加强口岸服务行业的卫生监督。针对不同的公共场所,在口岸食品监督量化分类管理基础上,采用分级管理方式,逐步推广,确定风险程度,划分分类级别和监督频次,以提高工作效率。
实施步骤:前两年,在现有条件的基础上,开展口岸公共场所空气卫生质量的本底调查监测、检测工作,开展口岸储存场地的卫生监督及相关卫生指标的调查等工作;后三年,根据调查结果,进行风险分析,制定口岸公共场所监督的重点项目和监督规程,开展评分和分类管理。
5.建立和完善口岸传染病传播媒介防控屏障。
(1)加强医学媒介生物监测工作。
加强口岸医学媒介传播疾病的安全防范,推广联防联控机制的经验,建立口岸卫生监督屏障,健全医学媒介生物监测网络,加强医学媒介生物监测、控制,防止传染病发生和扩散,抓好传染病媒介疫情预警快速反应机制信息网络化建设,强化外来传染病传播媒介预警应急工作。
工作重点是加强入出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携带医学媒介生物监测管理,开展输入性医学媒介生物携带病原体的研究,特别是新发传染病通过医学媒介生物传播的调查和研究,为预测、预防和控制某些传染病的传播流行提供科学依据;同时,继续做好口岸医学媒介生物本底调查工作。在完成疑难输入性媒介分类鉴定、远程鉴定、人员培训、科学研究和国际交流工作的同时,创造条件积极开展传入性媒介携带病原体检测,探讨、研究检测方法,研究与相关疾病的关系,为预测、预防和控制虫媒传染病的传播流行提供科学依据。
(2)加强口岸医学媒介生物实验室建设。
整合现有实验室设备和人力资源,以区域合作为基础,在系统内建立国家级重点、区域性和分支局3个级别的医学媒介生物监测实验室网络。
重点加强6个国家级医学媒介生物监测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将医学媒介生物携带病原体检测能力的建设作为口岸医学媒介生物监测工作的重点。
实施步骤:继续开展4年一个周期的口岸医学媒介生物本底调查工作,“十一五”末期完成编制全国口岸医学媒介生物种群分布图谱及消长曲线图。头两年完成重点实验室建设,开展相应工作;到“十一五”末期,完成所有三级实验室的建设,完善检验检疫系统的医学媒介生物实验室。
6.创建国际卫生机场和国际卫生海港。
在成功创建5个国际卫生机场的基础上,继续开创“国际卫生机场”品牌建设。积极开展创建国际卫生机场工作,建立空中卫生防疫屏障,探索创建国际卫生海港、陆港、卫生船队活动,防止传染病及其传播媒介经航空器和船舶传入传出,完善口岸卫生监督体系。
实施步骤:第1年,总结5个国际卫生机场创建的成功经验,继续推行创建国际卫生机场活动;第2年,力争成功创建1个至2个国际卫生机场;第3年,探讨摸索创建国际卫生海港;到“十一五”末期,力争所有的机场港口达到新《条例》核心能力的要求,成功创建1个至2个国际卫生海港。
(五)口岸卫生处理。
1.医学措施能力建设。
“十一五”期间,为保证传染病突发疫情的应急处理,入出境旅检通道口岸要设立留验或隔离观察场所,以备转运前采取医学措施、减少传染源扩散的可能。其余旅客入出境口岸可自行或在有关部门支持下落实一般留验或隔离观察场所,并向上一级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总局制定留验或隔离观察场所基本配置要求分两级:一是为带负压隔离装置的一级标准,二是无负压装置的二级标准。除一级标准应包括指定的部分大型诊断设备外,留验或隔离观察场所都应配备个人防护器材和基础急救设备。具备条件的口岸可添置临床医疗急救设备。但原则上不提倡在口岸开展创伤性诊疗活动。
已配备负压救护车的10个口岸在“十一五”期间要进一步完善应急操作程序,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演练。无自备救护车的口岸要落实救护车辆,与医疗机构建立协作关系并向上一级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十一五”期间,所有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在本辖区内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并建立协作反馈机制,口岸入出境旅客和交通员工中发现的需就诊病例均应送指定医院就诊,确保监控率达到100%。
实施步骤:2008年以前,北京、上海、广东、深圳、珠海等大型旅客入出境口岸建设小型留验场所。其余旅客入出境口岸落实一定面积的留验场所。由总局制定留验或隔离观察场所基本配置要求,在“十一五”末完成分批验收工作。
2.卫生措施能力建设。
配合有关部门完成卫生处理从业机构改革,加强队伍监督管理。“十一五”期间,卫生处理从业机构要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实现专业化和企业化运作。进一步加强对卫生处理从业单位的监管,健全药械评审准入制度;严格卫生处理技术操作规程,及时进行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达到 100%持证上岗;确实落实安全措施,做好个人防护工作。对卫生处理从业单位在直属局年度考核的基础上由总局实施抽查考核制度,建立资质准入、考核监督的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入出境交通工具废弃物的卫生控制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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