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加强对来自染疫地区、传染病密切接触者等高危人群入境后的疾病监测管理。改进和加强就地诊验、就诊方便制度的执行和管理,保证该类高危人群入境后出现相关症状时,能及时得到救治,并实施相关的卫生控制措施。
实施步骤:2007年前先选择中小型口岸试点,成功后推广,并在2008年前在部分有条件的口岸实施,到“十一五”末期全面实施。
2.入出境交通工具检疫查验。
实行风险分类管理,根据国别(地区)或以往的卫生状况,划分不同的风险等级,根据风险等级确定检查频次。对入出境交通工具充分运用现代化的通讯工具和网络优势,加大电讯检疫力度,积极推广电讯检疫,进一步简化入出境交通工具的查验手续。
实施步骤:前两年国际或地区间客轮、航空器的电讯检疫率力争达到70%,到“十一五”末,客轮和航空器的电讯检疫率达到90%以上。对列车试行电讯检疫,首先在满洲里、二连浩特口岸进行试点,成功后再全面推广。对于来自受染地区和载有可疑病人的交通工具,仍实施指定地点检疫。
3.入出境集装箱、货物、物品和邮包检疫查验。
严格入出境货物、物品的申报和审查,对一般货物采用抽查的方式进行检疫查验,抽查率不低于 5%,对具有卫生学意义的货物、物品和邮包要现场查验,查验率为100%。
设立口岸集装箱、货物检疫检查及卫生处理的专用场地,保证检查、处理在专用场地实施。
在查验通道推广“一机两屏”模式,应用X光机等设备对行李实施检查,提高对有公共卫生风险物品的检出率。
实施步骤:先选择部分口岸进行试点,在 2008年在所有口岸全面实施。
4.入出境特殊物品检疫查验。
严格入出境特殊物品的检疫审批、口岸查验、检疫放行,按照行政许可的程序进行受理、审批,强化口岸查验、检疫放行。对含有或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和其他有害的入境特殊物品加强后续监管,对不符合卫生检疫要求的实施截留、退运、卫生处理或销毁。
开展对入境特殊物品的风险评估,对风险大和数量较大的进口特殊物品实行生产源头管理。
实施步骤:先选择部分口岸进行试点,2008年前开展对入境特殊物品的风险评估,在“十一五”期末所有口岸全面实施。
(三)口岸疾病监测。
1.制定和完善口岸疾病卫生检疫技术方案。
根据新《
国际卫生条例(2005)》要求,结合我国口岸卫生检疫工作实际,以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全球传染病疫情为基准,按照不同疾病的症候群或可能的传播方式分类,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口岸疾病卫生检疫技术方案。
实施步骤:2007年以前完成口岸常见疾病监测和控制技术方案,到“十一五”末,完成各种当今新发现疾病的技术方案。
2.完善口岸传染病监测网络体系。
将国际航行交通工具承运单位及代理公司、口岸范围内的服务行业、为国际航行交通工具提供食品饮用水服务的单位、接收境外留学生的高校、涉外生产企业、涉外劳务公司、涉外医疗单位等纳入传染病监测网络体系,建立传染病报告机制。
实施步骤:在规划期内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1年时间)在直属局所在地率先建立监测网络体系;第二阶段(2年时间)在所有分支局、办事处建立监测网络体系。
3.深化口岸艾滋病监测工作。
在口岸旅检现场开展免费艾滋病病毒抗体快速筛查。根据地理区域、艾滋病流行情况和经济条件等因素,增建5个至10个艾滋病确认实验室,在规划期内通过卫生部门验收。系统内推广HIV初筛、确认实验室的年度考核工作机制,建立起 HIV初筛、确认检测体系。
在入出境关口做好行之有效的艾滋病监测工作,重点放在宣传上面。结合口岸日常工作实际,利用各种形式,继续加强口岸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同时做好每年“世界艾滋病日”的主题宣传工作,并使之制度化。
实施步骤:2008年前在口岸旅检现场开展免费艾滋病病毒抗体快速筛查。“十一五”期间增建 5个至10个艾滋病确认实验室,在规划期内通过卫生部门验收。
4.加强口岸疾病监测实验室建设。
对现有卫生检疫实验室进行调研和规划,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有关标准的基础或重点实验室。
基础实验室:达到开展健康评估过程中的常规、生化、免疫、微生物检验项目的水平;
重点实验室:承担鼠疫、霍乱、黄热病、结核病、性病、艾滋病、禽流感、西尼罗热、生物恐怖危害因子(细菌、病毒、衣原体、支原体等)及新发传染病病原体的检测。
实施步骤:按有关标准完成对所有基础实验室的建设和改造工作,并对重点实验室的设置进行调研,“十一五”末完成各重点实验室的仪器配置、人员培训、考核验收,并全面完成对实验室ISO/ IEC17025的认证认可工作。
5.进一步加强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