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任务。
1.加强卫生检疫法制建设。积极参与
国境卫生检疫法、《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修改工作,并制修订相关的规章,进一步完善口岸传染病防治与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体系。
2.改变卫生检疫工作模式。树立大卫生意识,转变传统卫生检疫观念,将工作重点转向新《
国际卫生条例(2005)》规定的“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与及时准确的处置上来。
(1)扩展卫生检疫疾病控制内涵。口岸卫生检疫要从实现从传统的防止3个检疫传染病传入传出,向控制国际关注的由各种生物的、化学的、核放射等因素所引起的疾病的国际间传播的转变;实现从对单一疾病的控制向综合的、系统的疾病控制方向转变。
(2)促进口岸查验与疾病监测、卫生监督、卫生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和处置有机结合、协调发展。
--重点加强对来自疾病流行地区或世界卫生组织长期建议和临时建议等重点地区入出境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物品、行李、邮包等实施口岸查验、监测和检测,并对发现的问题实施严格的卫生处理。
--积极与我国驻外使(领)馆、外国驻华使 (领)馆以及国内公安、海关、民航、铁路、交通、教育、劳动、旅游、卫生、外专局等相关部门加强联系,建立长期合作机制,请有关部门协助宣传我国卫生检疫法律法规,将卫生检疫证明文件作为这些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必备条件,并加强口岸相关证明查验力度。建立与有关国家卫生检疫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预防接种证书互相认可机制,对符合双方认可的项目内容不再进行检查。同时加强对交通工具司乘人员的传染病监测及口岸传染病快速检测工作。
--加强口岸卫生监督,确保口岸卫生安全;继续加强对入出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促使其全面提高卫生水平,使医学媒介生物控制在不足为害的程度,并严密防范外来医学媒介生物的侵入和播散。继续开展创建“国际卫生机场”和“国际卫生海港”工作。
--加强卫生处理药品器械的质量控制,筛选高效低毒环保的卫生处理药品和器械;同时加强对卫生处理从业人员的监管,严格执行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制度;严格执行卫生处理各项操作规程,切实落实卫生处理安全和防护措施;加强对除污处理的监督,建立和实施卫生处理效果评价监管制度;继续加强和落实口岸隔离、留验等医学措施。
--积极应对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机制和专业队伍;落实所需的设施及物资储备;加强与地方各有关部门协调,共享社会公共卫生资源;对口岸范围内发生和报告的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核实和评估,采取控制措施,向国家报告紧急和重要的公共卫生信息。
(3)强化对公共卫生信息的管理与利用。加强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传递体系的软硬件建设,保证公共卫生信息传递迅速、持续、透明、准确,为疾病预防与控制服务。
(4)实现口岸检疫查验、疾病监测活动与国家疾病预防与控制系统整体联动。加强口岸疾病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将口岸传染病的查验、监测融入国家整体疾病预防控制体系之中,使口岸卫生检疫对疾病的预防与控制作用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3.提高口岸卫生控制核心能力。根据新《
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要求,加强各类口岸公共卫生控制能力建设,其重点有以下5个方面:
(1)完善口岸基础设施。将口岸公共卫生基本能力建设纳入法制管理轨道,对口岸必须具备检疫查验通道、检疫隔离留验场所、实验室、检疫工作间、卫生处理场地、交通和通信等公共卫生基本设施提出具体标准;保证口岸基础设施满足实施入出境疾病监测、控制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
(2)建立和完善口岸疾病监测、控制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和处置机制。开发口岸卫生检疫监测、公共卫生控制等业务管理系统,实现全国统一使用,统一管理,保证业务质量和操作规范;建立疾病与公共卫生风险的监测、预警网络体系;建立风险评估与分析体系;建立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体系。
(3)加强对口岸和入出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全面提升口岸公共卫生水平。实施口岸食品风险管理,强化对口岸餐饮、服务设施、废物处理和其他潜在危险领域的监督;实施入出境交通工具卫生监督的预警分析工作;实施外来传染病传播媒介预警应急工作,控制口岸及其周围区域的医学媒介生物和宿主,确保口岸拥有安全卫生的环境;强化对口岸食物中毒、环境污染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和完善卫生监督标准和技术方案。
(4)提高实验室检测能力。建立符合口岸卫生检疫检测需要的实验室体系;优化实验室配置,整合现有实验室设备和人力资源,以区域合作为基础,在系统内建立不同级别的实验室体系,建立实验室专业检测网络;集中力量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卫生检疫实验技术中心和科研基地,承担卫生检疫重要项目的检测和重大课题的研究;建设包括能开展医学检验、医学媒介生物鉴定与病原体检测的实验室,为卫生检疫执法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