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落实《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全国培训方案》的通知
(2006年7月17日 会协[2006]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6月30日,我会下发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全国培训方案》(以下简称《全国培训方案》)。请各地方注协高度重视下半年的准则培训工作,加强管理,确保方案落实,在严格贯彻“一竿子到底”培训策略的基础上,实现半年内完成对全国7万名注册会计师轮训一遍的培训目标。现就贯彻落实《全国培训方案》通知如下:
第一,各地方注协要认真学习王军副部长在第一期“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培训班”上的讲话。为全面完成全员培训、不留死角的目标,确保本地区的所有注册会计师完成准则培训工作,各地方注协应当根据《全国培训方案》,制订本地区的培训方案。在方案中,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的培训计划和工作安排。请于8月10日前,将本地区的培训方案报中注协备案。
第二,各地方注协要在培训方案的指导下,全力以赴开展准则培训工作。在培训中,要加强对培训班的管理,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培训的监督,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和考试制度。要通过考试,考察每一名注册会计师的培训效果。
对于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准则培训任务的注册会计师,各地方注协要在行业内公告名单,并抄报中注协。
各地方注协要在2006年12月31日前,以准则培训开展情况为重点,上报本地区的年度培训工作总结。
第三,地方注协在组织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注册会计师培训的同时,要加强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四,“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培训班(第一期)”现正在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举行,第二、三期“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培训班”即将分别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和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举行。各地方注协要切实组织好学员报名工作,要优先选派本地具有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以及主管业务、风险控制的合伙人参加培训;在所分配的名额还有空余的情况下,可安排其他较大规模会计师事务所高层管理人员参加培训。
对地方注协的上报名单,中注协将依据上述原则进行审查,以保证学员的高层次。如发现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将提请有关注协重新上报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