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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对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件,但要按规定征税,并责成其先办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再办理税务登记。
  对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超过180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应按照单位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不得按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
  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后,纳税人在银行开户时,开户银行必须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副本登录新的账号。对原有账号暂不作登录要求,但纳税人必须向税务机关报告。
  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填写统一的税务登记表,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证件式样与内资企业相同,具体工作按照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印制准备
  各地国税局所需税务登记证件由总局按照2005年底统计数据加今明两年预增数招标印制。各省国税局要及时向中标商说明各地市的登记证数量、种类、送达地点、联系人,到货后严格组织验收。由于变更需求等原因,集中印制的税务登记证件估计要到八月底才能到货,此前,各地国税局要做好分类疏导、税务登记表发放及收取、审核工作。 
  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和副本内芯)应当套印或者手工加盖发证税务机关的印章。国税系统可以及时与中标商协商,直接套印,也可以验收后再自行套印或加盖。副本内芯应在套印后沿中间缝合成订本式。地税系统可以在确定印制厂家时提出套印后缝订的需求。
  六、工本费收取
  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应按规定收取。纳税人不需要税务登记证外框、副本封皮的,税务机关应按照扣除外框、副本封皮后的标准收取。2006年7月新办税务登记的,比照 2006年上半年新办税务登记的规定不收工本费。
  七、总结经验,注重实效
  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要求,总结换证工作经验,除认真填写《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外,尤其要注意统计因为利用原有正本外框和副本封皮、简化业务流程、联合换证等而降低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纳税人的情况。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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