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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条 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聘期三年,可续聘。
  第十一条 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以境内为主,根据工作需要可吸纳境外有关专家。

三、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参与咨询的专家从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遵循回避原则。
  咨询事项与咨询专家存在利益关系的,咨询专家应回避。
  第十三条 选取专家时,按实际需要等额选取,另行抽取3-5位候补,并按抽中时的先后顺序排序,以备依次递补。
  专家选取及确定的结果应记录备案。
  第十四条 遇特殊情况,专家库无法满足需要,卫生部可另行选用专家。
  第十五条 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采取召开审评会议或审阅申报资料提出书面意见等方式工作。

四、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的主要职责是:
  (一) 了解、掌握和研究卫生工程建设领域科学发展动态,及时向卫生部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
  (二) 参与研究和制订卫生专项建设规划的论证;
  (三) 参与卫生机构总体规划的研究与审查;
  (四) 参与重大卫生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等的审查;
  (五) 承担卫生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以被邀请列席卫生部有关专业会议和专题研讨会,被邀请参与卫生部组织的咨询活动;
  (二)了解咨询活动目的,根据需要可以按规定查阅相关文件资料,认为咨询所依据的信息不充分时可以要求补充相关资料;
  (三)对不适宜参加的咨询活动可以申明并拒绝参与;
  (四)提出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五)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有权直接向卫生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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