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2006年6月19日)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卫生工程建设决策水平,促进卫生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建立卫生工程建设专家咨询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是指受卫生部委托,以独立身份参与卫生专项建设规划、部属(管)单位总体规划以及重大项目咨询、论证等活动的建筑、卫生、经济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 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在咨询活动中提供的咨询意见将作为卫生部部属(管)单位建设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按照“开放、流动、择优”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在决策咨询活动中应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的遴选
第六条 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公正诚信,廉洁自律;
(二) 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在本专业范围具备领先的技术水平,具备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 熟悉卫生工程建设相关政策、法规和理论知识;
(四) 没有违纪违法或被取消专家委员资格等不良记录;
(五) 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卫生工程建设咨询工作并接受卫生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本行业其他专家推荐。
第八条 推荐材料包括:
(一)推荐信;
(二)被推荐人简历;
(三)被推荐人研究成果或工作业绩;
(四)被推荐人学历、学位、专业资格证书以及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第九条 卫生部依据推荐资料审查、确定专家,组成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