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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部属(管)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应设定专帐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使用、核算、管理基本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年度预算,按基本建设程序严格审查基本建设项目预决算,做好基本建设会计核算、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工作。
  第三十二条 基建财务人员要经常进行财务、基建业务知识培训,熟悉基本建设程序、工程预决算、工程定额、合同管理、招投标、标准化管理程序和关键控制措施,降低财务风险,控制工程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章 基建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基本建设档案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基本建设档案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基本建设档案资料进行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工作。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施工图、竣工图、年度投资计划、施工计划、招标文件、各种施工、订货合同等,都应作为永久性档案归档,基本建设财务与会计有关部门凭证、帐簿、报表,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第六章 后评估

  第三十六条 投资额超过1亿元或重大特殊的工程项目,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并经一年试运行后,进行项目后评估。
  后评估主要包含项目预期目标实现、建设方案和工程设计、建设周期、合同执行和项目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评价内容。
  第三十七条 后评估工作由卫生部组织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对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等原因造成建设项目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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