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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部属(管)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建设监理制。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选择监理、设计、施工单位。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十一条 在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依照批准的投资估算要求设计单位实行限额设计,避免因设计超标造成造价失控。重大项目须进行设计比选。重大设计方案调整需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规模、标准、概算和工期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确需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以及调整项目概算的,必须按原批准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应当由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不因有关当事人工作单位或职务变动、退休或退职等原因而免除。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应当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各环节质量控制内容和目标。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实行工程合同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应当与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采购等事项的单位订立书面合同及廉政责任及安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履约保证的要求,并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支付款项,合同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订。重要的合同应当办理公证手续。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材料采购和出库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大宗材料和甲方供应材料的采购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采购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技术变更、经济洽商等资料,编制或审查施工单位的补充预算,计算施工工作量,严格按照实际进度付款,杜绝仅凭施工单位出示的施工进度表盲目付款。
  第二十八条 凡是施工方原因造成的预算超支部分,不予付款;由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应办理相关报批手续并由建设单位自行筹措资金解决;属于政策性原因造成的,按有关规定经审核调整后方可支付。

第四章 基建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要依据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工程项目(试行)》及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做好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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