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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部属(管)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卫生部审批,重大项目由卫生部审查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审批。
  第十条 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它立项文件批准后,建设单位按当地有关规定办理工程项目报建手续。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经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并进行施工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按照当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申领程序,在工程项目的建(构)筑物正式施工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经批准开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委托监理并配合施工及质检部门对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和工程造价等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申请竣工决(结)算审计。凡由卫生部批准的建设项目决(结)算审计工作均纳入卫生部统一管理。卫生部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审计方式:
  (一) 委托建设单位,按照《卫生部关于部属(管)单位委托社会审计业务工作管理的通知》要求,负责工程项目的决(结)算审计工作,并将审计结果报卫生部;
  (二) 委托指定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实施决(结)算审计工作;
  (三) 报送财政部审计。
  决算审计后建设单位方可正式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作为办理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资产手续的依据。
  第十五条 工程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在正式使用前按照当地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要求,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配备熟悉基本建设政策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业务能力强、思想作风好的人员组织和管理建设项目。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基本建设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熟悉基本建设政策法规、程序、管理等方面的知识,提高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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