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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的通知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并可视需要邀请高级管理层人员列席。
  第十五条 首席审计官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章程、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做好协调工作,及时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人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并对内部审计的整体质量负责。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对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制定内部审计程序,评价风险状况和管理情况,落实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开展后续审计,监督整改情况,对审计项目质量负责,做好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事项主要包括:
  (一)经营管理的合规性及合规部门工作情况。
  (二)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三)风险状况及风险识别、计量、监控程序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四)信息系统规划设计、开发运行和管理维护的情况。
  (五)会计记录和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六)与风险相关的资本评估系统情况。
  (七)机构运营绩效和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等。

第四章 权限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以制度形式明确赋予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列席或参加与内部审计部门职责有关的会议。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及时、全面了解经营管理信息,并就有关问题向审计对象和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质询、取证。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认为必要时有权向董事会直接汇报审计发现。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具有处理建议权和必要的处罚权。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拒绝接受或不配合内部审计、
  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资料、打击报复或陷害审计人员的,有权向上级报告,要求及时予以制止并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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