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遵守职业道德,不徇私舞弊,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遵守保密规定,不泄露评标的任何情况;
(四)参加交通部组织的培训。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负担评标专家在评标工作期间的食宿、交通费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评标专家报酬。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通部核实后将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一年之内三次被邀请但拒绝参加评标活动的;
(二)无正当理由,承诺参加但没有参加评标活动或中途退出评标活动的;
(三)评标期间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四)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评标情况的;
(六)存在评标不公正行为,损害招标人或投标人权益的;
(七)未按要求提交评标报告的;
(八)不参加培训达两次以上的;
(九)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十)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活动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第十五条 交通部对评标专家实行培训制度,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招标人在评标工作结束后,应将对评标专家的意见和评价及时报交通部(综合评价表见附件)。交通部每年将对专家的评标工作进行评价。对评价不合格的专家,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根据工作需要,可补充符合资格要求的专家进入专家库。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水运工程评标专家综合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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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姓名 │ │ 工作单位 │ │ 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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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道德 │是否私下接触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 │
│ │评标期间是否服从有关保密的要求? │
│ │是否能够客观评价投标文件? │
│ │ │
├─────┼─────────────────────────────────────┤
│ │能否正确理解招标文件要求,并对投标文件提出独立评审意见? │
│业务水平 │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方案提出评价意见的合理性? │
│ │对投标文件中的其他要求能否准确掌握? │
│ │ │
├─────┼─────────────────────────────────────┤
│ │是否遵守招标人有关评标工作的纪律要求? │
│遵守纪律 │是否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
│ │是否客观公正履行评标职责? │
│ │ │
├─────┼─────────────────────────────────────┤
│ │是否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熟练应用? │
│ │是否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
│法律法规 │是否准确掌握评标办法? │
│熟悉情况 │ │
│ │ │
│ │ │
├─────┼─────────────────────────────────────┤
│ │ │
│ │ │
│其他需说明│ │
│情况(如有│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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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价:│ │
│(招标人根│ │
│据评标专家│ │
│在评标纪律│ │
│、业务水平│ │
│、对法律法│ │
│规应用等主│ │
│要方面对评│ │
│标专家给予│ │
│评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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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招标人签字(章): │评标监督部门签字(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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