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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水运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发布《水运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水发[2006]333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
  为加强对水运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专家评标行为,健全评标专家库管理,保证评标的公正、公平,我部制定了《水运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六年七月六日

水运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运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专家评标行为,健全评标专家库管理,保证评标的公正、公平,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根据水运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水运工程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水运工程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家组成。专家库由交通部负责建立和管理。
  第四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依法办事、维护国家利益和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熟悉国家和交通部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十五年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四)履行评标职责,遵守评标纪律,严守秘密,廉洁自律;
  (五) 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第五条 凡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专业人员,均可申请进入专家库,经交通部审查通过后取得评标专家资格。
  第六条 评标专家可通过本人申请或单位推荐方式产生。申请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填写申报材料;
  (二)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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