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继续做好煤矿和非煤矿山的整顿关闭工作,严厉打击非法采矿,严肃查处超能力生产违法行为。对发现的非法开采、违法生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要及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关闭矿井的有关要求,确保关实关死,防止死灰复燃。其中,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必须切实履行煤矿生产能力管理的监管主体职责,督促煤矿企业按登记生产能力均衡合理地组织生产。煤炭行业管理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特别规定》,加大对煤矿超能力生产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直至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坚决消除滋生非法购买、超量使用爆炸物品的土壤。
四、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认真贯彻执行《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地方政府领导下,与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建立长期稳定的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严肃查处非法、违法、违规储藏、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行为。要立即组织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进行检查,取缔非法生产窝点;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生产厂,责令立即停产整顿,整顿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关闭。强化县(市、区)、乡(镇)安全监管职责,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采取经常检查、驻点监督、奖励举报等措施,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五、积极配合国防科工委做好对民爆器材生产企业治理“四超”的专项整治。积极参与对民爆生产企业超员、超量、超产、超时“四超”行为的专项监督检查,对查实的“四超”企业,实施3个月以上的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协助国防科工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条件的考核和监督检查工作,凡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必须立即停产整改,对整改不认真、不到位的企业,要通报有关部门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配合当地政府做好整治民用爆炸物品的宣传工作。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办发明电〔2006〕30号文件精神,强化人们的安全法制意识,要利用近期发生的典型案例,搞好警示教育,广泛发动群众举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