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关于印发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财建[2006]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局)、人事厅(局)、国防科工委(办)、国资委(经贸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联:
为深入贯彻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落实《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推动“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深入开展,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更好地为实施“十一五”规划纲要、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提供人才保证,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税务总局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人事部
2006年6月19日
附件: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
为认真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以下简称《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深入持久开展,加速职工队伍的知识化进程,现就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与使用管理,提出以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