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

卫生部、科技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47号)


  《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5月12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科技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决定,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部长 高强
科技部部长 徐冠华
公安部部长 周永康
民政部部长 李学举
司法部部长 吴爱英
商务部部长 薄熙来
海关总署署长 牟新生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 王众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 李长江
二○○六年七月三日

  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共道德,防止传染病由境外传入或者由境内传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尸体,是指人去世后的遗体及其标本(含人体器官组织、人体骨骼及其标本)。

  第三条 需要入境或者出境对遗体进行殡葬的,应当按照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用航空局《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民事发〔1993〕2号)和民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遗体运输入出境事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事发〔1998〕1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向民政部门、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有关殡葬和出入境手续。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