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6年7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解放军总政艺术局、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中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指示精神,加快推进国产动画产业的发展,国家广电总局决定自2006年8月1日起,取消国产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审批制度,实行国产电视动画片(含合拍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制度。现将《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迅速传达,遵照执行。
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制度暂行规定
一、国产电视动画片实行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制度
凡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机构均可申请制作动画片。国产电视动画片经国家广电总局备案公示后方能投产制作。未经备案公示的国产电视动画片,不予审查完成片,不予发放《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各级电视播出机构不予播出。
二、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实行两级管理
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由国家广电总局和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两级管理。国家广电总局负责中直单位动画制作机构制作国产电视动画片的备案管理和全国国产电视动画片的备案核准和公示管理。
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所属动画制作机构制作国产电视动画片的备案管理,并负责将本辖区所属动画制作机构拟备案公示的国产电视动画片题材报国家广电总局核准公示。
解放军总政艺术局、中央电视台负责所属动画制作机构制作国产电视动画片的备案管理,并负责将本系统、本单位动画制作机构拟备案公示的国产电视动画片题材报国家广电总局核准公示。
三、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管理要求
(一)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播出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和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
关于发展我国影视动画产业的若干意见》的要求,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积极支持和扶持国产电视动画片的创作、生产和播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