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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新统计执法检查证颁发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统计执法检查员的培训工作,由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各省(区、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负责具体实施。
  六、各省(区、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应当建立统计执法检查证颁发和管理报告制度,于每年11月1日前将《统计执法检查证发放一览表》(见附件4)电子版报我局政策法规司。
  七、各省(区、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要抓紧做好新统计执法检查证的核发、换发工作, 2007年7月1日起原统计执法检查证停止使用。
  八、持统计执法检查证的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检查证,不得转借、涂改。如有遗失,须及时报告所在单位和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在媒体上公告作废。
  国家统计局政策法规司联系人:宋德家,刘玉琴
  联系电话:(010)68782630,68782628
  电子邮箱:sdj@stats.gov.cn,liuyq@stats.gov.cn

  附件:
  1.统计执法检查证样式
  2.统计执法检查证编号规则
  3.统计执法检查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4.统计执法检查证发放一览表

  附件1:
  统计执法检查证样式
  封皮(黑色皮质,银色字体、图案)(略)
  内芯(略)

  附件2:
  统计执法检查证编号规则

  统计执法检查证按以下规则编号:
  一、第一位为字母(G、T、D、B),表示类别。
  G:国家统计局;
  T: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D:国家统计局派出各级调查队;
  B:有关部门。
  二、第二位至第七位数字(共六位)为行政区划代码,按照国家统计局内部信息网“统计标准”中“2005年行政区划代码”编排。如遇特殊情况,行政区划代码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各省(区、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可增加代码,并报国家统计局政策法规司备案。
  三、第八位至第十一位数字(共四位)表示证件的序号。该序号要按照自然数顺序编排,避免出现重号、断号等情况。

  附件3:
  统计执法检查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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