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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检测车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三十三条 药品监督和检测人员违章操作、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出具伪造结果的,依照行政责任过错追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主管部门或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检测车的保密技术或基础数据丢失、泄露,产生不良后果或社会影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和渎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检测车的药品检测是指通过仪器、化学鉴别、薄层色谱或物理等快速检测方法,在监督检查现场对药品进行分析、鉴别和筛选,以初步判断药品质量的方法和手段。

  第三十六条 检测车的药品检测工作必须在核准的检测项目内开展检测工作,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或变相收费。

  第三十七条 检测车运行所需经费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解决。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快检取样及检测情况通知书

  编号:                            年 月 日
  ────────────────────────────────────

  被取样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E_mail:         邮政编码:
  ────────────────────────────────────
  药 品 名 称:               商品名:
  标示生产单位:
  药品批准文号:               批 号:
  取样品数量:              外包装是否符合规定:是□ 否□
  取样品地点:              仓储条件是否符合规定: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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