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药品监督和检测人员违章操作、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出具伪造结果的,依照行政责任过错追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主管部门或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检测车的保密技术或基础数据丢失、泄露,产生不良后果或社会影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和渎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检测车的药品检测是指通过仪器、化学鉴别、薄层色谱或物理等快速检测方法,在监督检查现场对药品进行分析、鉴别和筛选,以初步判断药品质量的方法和手段。
第三十六条 检测车的药品检测工作必须在核准的检测项目内开展检测工作,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或变相收费。
第三十七条 检测车运行所需经费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解决。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快检取样及检测情况通知书
编号: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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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样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E_mail: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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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 品 名 称: 商品名:
标示生产单位:
药品批准文号: 批 号:
取样品数量: 外包装是否符合规定:是□ 否□
取样品地点: 仓储条件是否符合规定:是□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