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检测车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6]3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做好药品检测车的使用及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药品检测车的作用,国家局在总结药品检测车试运行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药品检测车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要不断总结检验,有关情况及时报国家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药品检测车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药品检测车(以下简称检测车)使用的管理,确保检测车工作的高效、准确,提高药品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
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国检测车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全国检测车技术装备和系统的开发研制、培训,以及全国检测车检测数据的汇总、统计、分析。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检测车的管理、使用和监督;省级药品检验机构负责辖区内检测车的技术保障、数据上报和检测人员的培训指导工作,并在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的指导下,保障检测车所需试剂、标准品、实验用品的供应。
第三条 药品检测车的外体正面上方和两侧应分别标有“中国药品监督”和“药品检测车”,字体和颜色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规定,各省不得更改。检测车内部车载设备由国家统一配备和安装,各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对车载设备进行拆卸。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设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检测车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分工和责任。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测车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分工和职责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药品稽查部门负责检测车的日常使用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