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试点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试点机构: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24号)关于在14个省、直辖市开展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试点的要求,为保障GAP认证试点工作质量,使试点工作切实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现就GAP认证试点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GAP认证试点期为,2006年6月至2007年12月。
二、国家认监委将分批公布良好农业规范(GAP)试点单位名单,各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试点机构(以下简称认证试点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实际情况,严格在试点名单内选择认证试点单位。
三、为做好各认证试点机构的GAP认证活动的统一协调,便于监管,各认证试点机构应当将选择的试点单位报国家认监委备案后,方可开展认证活动。
如有未列入试点名单的单位愿意申请认证,且生产条件基本满足GAP相关标准要求的,可通过地方质检或其他部门、认证试点机构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增补列入试点名单后,认证试点机构方可受理申请,开展GAP认证活动。
四、如试点单位有未列入GAP认证试点产品范围的产品需获得认证的,各认证试点机构应当依据GAP系列国家标准对该产品的适用性进行技术分析,并将有关技术分析报告和需补充的技术规范报国家认监委审定,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实施GAP及认证的最终目的是通过规范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保障最终产品符合产品消费地法规、标准和采购方的要求。为此,各认证试点机构在实施认证活动过程中,应当通过抽样检测等方式,关注最终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六、各认证试点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认证规范要求,建立本机构认证工作程序,由具有GAP认证检查员资格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持续提高认证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遵循客观独立、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试行)》要求开展认证活动,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GAP认可,主动接受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认证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