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货币经纪公司提供经纪服务,应遵循公正、公平、诚实守信、为客户保密的原则。
货币经纪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本公司各项业务规则,建立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六、货币经纪公司提供经纪服务,应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协议,并根据委托方委托以匿名方式进行报价或询价。
货币经纪公司促成交易后,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交易双方发送成交通知单,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标准计收服务佣金,并实时将交易信息传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以作成交备案。
未促成交易的,货币经纪公司不得要求委托方支付佣金,但可以要求委托方支付为其提供经纪服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七、货币经纪公司应以与委托方约定的方式妥善保存委托记录和交易记录。
货币经纪公司应严格管理交易信息,不得公开向银行间市场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发布交易信息。
八、货币经纪公司提供经纪服务发生违约,对违约事实或违约责任存在争议的,货币经纪公司及委托方可以协议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接到仲裁或诉讼最终结果的次一工作日12:00之前,将最终结果送达同业中心,同业中心应在接到最终结果的当日将其予以公告。
九、货币经纪公司应在每季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及次年的3月1日之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本季度或本年度在银行间市场提供经纪服务的书面报告。其中,季度书面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一)、(二)、(三)、(四)、(七)项内容;年度书面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一)至(七)项内容:
(一)通过本公司成交的机构类型分布特征;
(二)通过本公司成交的各交易品种的交易量及占整个市场同类交易的比重;
(三)通过本公司成交的各交易品种成交价格与相对应的交易品种市场平均价格的差异性描述;
(四)本公司经纪业务量的逐月变化;
(五)上年度经纪业务的年度自评估和本年度经纪业务规划;
(六)银行间市场或经纪业务发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