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测绘局公告第1号――对2010年11月30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2011年1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0日)宣布失效国家测绘局办公室关于测绘资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
(测办〔2006〕86号)
山西省测绘局:
你局《关于对测绘资质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晋测字〔2006〕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你局在请示中提到的遥感传感器和配套设备由大面阵数码相机、激光测高系统、全球定位系统、惯性测量系统、空中导航和空中管理系统及相应的处理软件组成,该配套设备具备航摄实现自动化、空中直接获取数码影像数据和激光高程数据、使用配套的专用软件对数据进行正射影像处理时无需再使用传统的胶片冲洗工序等特点。因此测绘单位在申请“测绘航空摄影”的测绘资质时,可以用遥感传感器和配套设备代替《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要求的大型黑白和彩色航空摄影处理机和拷贝机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