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司局级干部:包括司局级调研员、巡视员和享受司局级待遇的干部。
(三)军队干部为师职以上人员,包括师职参谋、干事及享受师职以上待遇的离休干部。
(四)工资改革前行政十四级以上离休干部。
(五)工资改革前四级以上知识分子、科技人员。
(六)民主党派、统战对象,无上述职务,参照上述范围由统战部批准。
根据京民殡发(1994)11号文件,以国务院(政务院)总理名义聘任的国务院参事室参事、中央文史研究馆馆员,其逝世后骨灰存入革命公墓骨灰墙,按司(局)级干部待遇办理业务手续。
第三条 审批时,应提交相应的审批材料:
(一)副部级或大军区副职以上干部,应交中组部、总政治部或统战部的批件。
(二)司局级干部,应交干部任免表或待遇审批表。
(三)师级干部,应交任职命令或待遇审批表。
(四)工资改革前的行政14级或技术4级以上的干部,应交任免表或升级表。
(五)老红军(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应交干部履历表。
(六)国务院参事、中央文史研究员,应交任命件或聘任书。
(七)革命烈士,应交烈士证书。
(八)相当于地师级的民主党派人士、统战对象,参照有关范围办理,应交任命件。
(九)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劳模,应交相应证书及文件,参照司(局)级干部办理。
第四条 审批材料应提交原件。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复印时应将原件中的内容和签章复印清楚。
原件由单位保管的,复印件应加盖存档单位印章、填写存档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多页或跨页复印,各页之间还应骑缝加盖存档单位印章。
原件由个人保管的,审批时应同时出示原件和复印件,每页复印件应有原件保管人签章。
原件丢失无从查找的,应由原件的最终批准机关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办理寄存审批,应以亡人原服务机关为申请单位,申请单位级别应为司局(师)级以上。亡人原服务机关级别低于司局(师)级的,应以其符合司局(师)级条件的上级机关为申请单位。上述各单位应分别在该亡人的申办表格上加盖公章,填写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同一亡人的骨灰迁出审批申请单位应与寄存审批申请单位一致。
申请单位因分立、合并、撤销而不存在时,以其继承单位或上级单位为申请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