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转发北京市《关于调整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国管财[2005]40号)(略)
3.《
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国管财字[1998]第182号)(略)
4.《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5号)(略)
5.《
关于调整工作餐等开支标准的通知》(国管财字[1995]第85号)(略)
6.《
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略)
7.《
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民优函(1994)212号)(略)
8.《
中共中央关于党和国家高级干部逝世后丧事改革的通知》(中发[1991]12号)(略)
9.
国家人事局关于转发北京市《关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人工[1980]212号)(略)
10.《北京市八宝山革命公墓骨灰安置审批工作若干规定》
附件10
北京市八宝山革命公墓骨灰安置审批工作若干规定
第一条 凡在革命公墓中寄存、合葬或迁出骨灰,须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条 根据京办发(1991)25号文件规定,革命公墓的骨灰存放范围为司局(师)级以上干部(包括工资改革前的行政十四级以上干部)。根据民殡业发(1992)002号文件,上述范围具体包括:
(一)副部级、部队副兵团级、革命烈士、1937年7月6日以前(含6日)参加革命的老红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