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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机关治丧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三、悼念规格
  (一)部级人员逝世:
  1、以体育总局、全国体总、中国奥委会,办公厅、有关司局,有关直属单位,总局领导的名义送花圈、挽联;
  2、举行遗体送别仪式时,可请体育总局、全国体总、中国奥委会领导出席;
  3、在《人民日报》、《中国体育报》、体育总局网站上发布消息。
  (二)司局级人员逝世:
  1、以体育总局、办公厅、有关司局、生前所在单位、分管总局领导的名义送花圈、挽联;其生前在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任职的,可以相关社会团体名义送花圈、挽联;
  2、曾任正职领导职务的,举行遗体送别仪式时,可请有关总局领导出席,可请相关社会团体领导出席;
  3、在《中国体育报》、体育总局网站上发布消息。
  (三)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逝世:
  1、以体育总局、生前所在单位、分管总局领导的名义送花圈、挽联;
  2、举行遗体送别仪式时,可请生前所在单位领导出席。
  (四)逝世者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可以在遗体或骨灰盒上覆盖党旗。
  四、其他
  (一)本规定中“部级人员”指享受正部和副部全项待遇人员,不含享受单项待遇人员。“司局级”和“处级”均含领导和非领导职务。
  (二)体育总局直属单位人员逝世,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省(区、市)体育局局长逝世,可以体育总局或有关总局领导的名义送花圈、挽联或发唁电。
  (四)体育界知名人士逝世,可以体育总局或有关总局领导的名义送花圈、挽联;有关总局领导可出席遗体送别仪式。体育界知名人士指,在体育界有较大影响,对体育事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著名运动员、教练员、专家、学者。
  (五)体育系统外曾在体育总局、全国体总、中国奥委会任职的部级以上人员逝世,可以曾任职单位名义送花圈、挽联,有关总局领导可出席遗体送别仪式。
  (六)有关单位及有社会影响的团体发来讣告、唁电,由有关业务联系单位提出办理意见。
  (七)京外人员逝世,一般不前往参加悼念活动。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体育总局机关治丧工作管理规定》(体办字[2002]27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关于加强部级干部逝世讣告报送工作的通知》(国办秘函[2005]64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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