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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

  第六条 交通部依法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法人已经确定,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
  第八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法人。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二)具有组织编制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具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事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不特定的法人投标。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以发送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以上具备相应资格的特定的法人投标。
  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技术要求,且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公开招标的费用与工程费用相比,所占比例过大的。
  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可以对整个建设项目分标段一次招标,也可以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实施阶段分别进行招标,但不得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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