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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6年生活饮用水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督查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6年生活饮用水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督查工作的通知
(卫办监督发〔2006〕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推进全国生活饮用水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依据《卫生部关于印发2006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80号)安排,我部决定开展2006年全国生活饮用水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督查工作。现将督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附件:2006年生活饮用水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督查方案

  二〇〇六年七月四日

  附件:
2006年生活饮用水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督查方案

  为了做好2006年生活饮用水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和《卫生部关于印发2006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80号)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督查目的
  了解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贯彻落实卫监督发〔2006〕80号文件,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进展情况以及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情况,掌握监督工作动态,发现问题,进一步推进全国生活饮用水和游泳场(馆)卫生监督工作。
  二、督查对象及范围
  省、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部分市政水厂、自建水厂和二次供水设施及游泳场(馆)。
  每个省随机抽查2个设区的市,每市抽查市政水厂、自建水厂、二次供水设施和游泳场(馆)各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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