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加强缺陷汽车召回管理工作。质检部门要加大对投诉集中的9座以下载客汽车的跟踪、调查力度,对已实施主动召回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尽快将载货汽车纳入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范围。
(二十八)质检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承压类罐车的动态管理。建立承压类罐车信息查询系统,按期进行罐车检验,加强对改变罐车使用条件的动态监管,对毒性介质运输总量实施限制。
(二十九)质检、公安部门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工作的监督。制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实现全国统一审查条件、统一审查程序、统一审查文书、统一审查人员资格条件、统一资格证书。
(三十)教育、公安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和承租车辆的监管。制定出台《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就中小学幼儿园交通安全管理、校车和承租车辆管理、驾驶人管理、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幼儿安全教育等工作提出规范性意见。
五、进一步排查整治危险路段,提高道路通行条件
(三十一)公安、交通、安全监管部门要联合组织开展公路危险路段的全面排查。摸清公路危险路段的底数,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提请地方政府制定、落实整治计划,并确定省、市、县督办整治的危险路段,逐年减少危险路段。对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主体工程与安全设施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运营使用,避免产生新的危险路段。
(三十二)深入开展公路安全保障工程。交通部门要按照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的要求,采取综合整治措施,提高公路行车的安全性。要加大对国省道干线公路和重要旅游公路的治理力度,并在有条件的地方向县乡公路延伸,实施县乡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完善交通标志和防护设施。2006年力争完成6万处国、省干线和重要旅游公路上的安全隐患治理任务。公安部门要加强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分析,及时将事故多发路段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三十三)改善城区交通设施。2006年底前,公安、建设部门按照“畅通工程”的标准要求,完善东中部地区县城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实施道路交通隔离和渠化,规划设置停车场。
(三十四)完善县乡交通安全设施,解决重点路段路口的安全隐患。2006年底前,县区周边二级以上等级公路、主要旅游公路上限速、让行、指路标志设置率达到80%以上。交通事故多发的路口,特别是学校周边路段综合改造达到80%以上,完善警示标志标线等安全防护设施。